一、勞動爭議如何調解解決
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接到調解申請后,決定不予受理的,應在3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決定受理的,在3日內指派調解員征詢對方對當事人意見,對方當事人不愿調解的,應認真做好記錄并通知申請人。對方當事人愿意調解的,在10日內組織召開調解會議,依法進行公正調解。調解達成協(xié)議的,由調解委員會制作調解協(xié)議書,送達雙方當事人履行;調解不成的,調解委員會應做好記錄,存檔備查。勞動爭議調解自申請之日起30日內結束,到期未結束的,視為調解不成。
二、勞動爭議如何仲裁解決
當事人申請仲裁勞動爭議,須提供以下材料:1、《勞動爭議仲裁申訴書》及其副本。須載明請求事項、事實和理由以及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的姓名、職業(yè)、聯系地址、聯系電話等內容。副本數量與被申訴人數相同;2、證明申訴人請求理由和事實的文件資料及證明材料。有證明人的,應提供證人證言書面材料,并注明證明人姓名、住址和聯系辦法等內容;有實物證據的,應提供證據實物;3、申訴人勞動聘用合同書和身份證復印件等。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公室接到仲裁申訴后,對申訴材料、請求事項、申訴主體、受案范圍和申訴時效等情況進行認真審查,決定不予受理的,7日內制作不予受理通知書,送達申訴人并說明理由;決定受理的,自做出決定之日起7日內及時成立仲裁庭,通知申訴人并將申訴書副本送達被訴人,要求被申訴人在15日內提交答辯書和有關證據。被申訴人不按時提交或拒絕提交答辯書的,仲裁委員會可以按申訴方的有關證據和調查的有關情況予以裁決。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應當先行調解,調解達成協(xié)議的,由仲裁庭制作調解書并送達雙方當事人。調解不成的,仲裁庭應及時調查取證并進行仲裁。開庭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應在開庭4日前將仲裁庭組成人員、開庭時間、開庭地點等事項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結案后,應在3日內制作仲裁裁決書,報仲裁委或辦事機構負責人審批后送達雙方當事人履行。勞動爭議應當自仲裁庭成立之日起60日內辦結。案情復雜的,經仲裁委批準可延長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