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紹:摔傷能不能認定工傷
小周是一家保安公司的保安人員,2003年初由保安公司派到某銀行從事保安工作,該公司沒有為小周辦理社保手續(xù)。2005年5月21日下午,小周正當班,銀行向他提出幫忙掛廣告橫幅,一向工作積極、待人熱情的他爽快地答應了下來。但是,小周在爬上梯子掛橫幅時,意外不幸發(fā)生了。因為上午剛下過雨,地太滑,梯子一滑,他整個人摔了下來。送醫(yī)院治療后,小周被確診為多處骨折。雖然保安公司支付了他受傷期間的工資,銀行也支付了大部分的醫(yī)藥費,但兩個單位都拒絕承擔其他賠償。銀行方一再強調小周是在工作時間工作點受傷的,應當去認定工傷,由保安公司負責相應的工傷賠償責任。而保安公司則認為小周掛橫幅的行為不是保安應當做的,因此,并非工傷,單位不承擔賠償責任。接下來的半年多時間里,小周就為這次傷害賠償的事情被兩家單位推來推去,他也曾多次到勞動部門、銀行上級機構等多個單位上訪,但問題一直沒有得到解決。小周心里很納悶,不管工傷還是義務幫忙,總應當有人為他的受傷買單吧?最終他決定找律師通過法律程序來解決。律師在分析案情后建議小周以銀行為被告直接提出17萬多元的人身損害賠償。一審法院經過審理后對本案做出判決:由銀行方承擔10萬多元的經濟損失賠償。
律師評析:必須符合工傷認定情形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小周摔傷究竟是工傷還是民事上的人身損害,而這兩者的區(qū)分點關鍵又在于對小周掛廣告橫幅行為的理解和認定,如果該行為屬于安保的工作范圍,則小周因此受傷符合工傷的相關規(guī)定,因為保安公司沒為小周辦理社保手續(xù),所以應當由保安公司依法給予工傷待遇;如果不屬保安的工作范圍,小周因此受傷,銀行作為受益人則應當承擔責任。以下筆者就如何區(qū)分責任的歸屬及工傷待遇和人身損害賠償的區(qū)別作簡要的分析。
(一)保安的工作內容不包含掛廣告橫幅因此不屬工傷范圍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第1款的規(guī)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工作時間和場所雙方都沒有異議,但是是否屬于工作原因就取決于對于小周掛廣告橫幅的行為的定性了,對此法院最終采信了小周代理律師的主張認定為非工作原因。理由是,首先對于保安人員的工作范圍在銀行和保安公司簽訂的《保安服務合同》中已有明確約定,但約定的內容并無掛廣告橫幅。雖然作為合同的約定事實上也不可能窮盡列舉所有的工作內容,這可以視作雙方對此約定不明。其次,在約定不明的情況下應當從一般公眾的普遍理解來認識,保安人員從常理上來講工作范圍是圍繞和服務于維護特定場所的安全保衛(wèi),但掛廣告橫幅顯然和這一概念相去甚遠,因此法院認為小周掛廣告橫幅的行為是超出其正常工作范圍為銀行義務幫工的行為。
(二)工傷待遇與人身損害賠償主要區(qū)別
首先,工傷賠償和人身損害賠償程序是完全不同的,因工負傷的員工先要由單位或勞動者或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申請認定工傷,在認定為工傷后,再由勞動部門對職工發(fā)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wěn)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進行勞動能力鑒定。單位根據勞動者的勞動能力鑒定結果進行相應的賠償。而人身損害賠償主要是確認造成損害原因及結果從而確認哪一方為賠償責任人及賠償的范圍。本案中法院最終確認小周的摔傷的原因是幫銀行掛橫幅,其損害的結果就是根據小周提出的人身損害傷殘等級鑒定確定損害的程度。
其次,兩者的賠償項目也有不同。工傷待遇主要包括:工傷醫(yī)療待遇、交通費、住院伙食補貼、殘疾輔助器具、停工醫(yī)療工資、護理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和傷殘津貼(按月支付的費用在較高等級的工傷才享有)等。人身損害的賠償主要包括:醫(y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貼、必要的營養(yǎng)費。受害人造成殘疾的,還有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xù)治療實際發(fā)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xù)治療費等。
再次,兩者的歸責原則不同。工傷屬于無過錯責任,即勞動者不論是否有過失都由用人單位承擔全部的賠償責任,但故意的除外。而人身損害賠償適用過失相抵的歸責原則,即受害人對損害的發(fā)生或擴大有故意、過失的可以減輕或免除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本案中,法院認為小周不慎摔傷本人負有一定的過錯責任,因而減輕了銀行的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