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不簽訂勞動合同如何處理
家住越城區(qū)的高某曾在某集團公司工作了幾個月,期間公司一直未與他簽訂。離開公司后,高某向法院提起訴訟,以公司未與他簽訂勞動合同為由,要求公司支付雙倍。近日,法院已對此案作出了一審判決,支持了高某要求公司支付雙倍工資的訴訟請求。 高某訴稱,2008年2月15日,他應聘到某集團公司擔任辦公室主任。當時公司方面口頭承諾:試用期一個月,工資1800元;轉正后月工資3000元,但每月僅付2000元,剩余的1000元到年底一次性補足。此后,因為公休日公司不發(fā)加班工資,及一直未與其簽訂勞動合同等原因,高某于2008年4月下旬向公司提出了解除勞動關系的請求,經(jīng)公司批準,他于同年5月15日在辦理了移交手續(xù)后離職。
離職后,高某為工資等問題多次與公司進行過交涉,但均沒有結果。為此,2009年5月高某向勞動部門提出了仲裁申請,但勞動糾紛未在5日內(nèi)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于是高某向法院遞交了訴狀,要求法院判令公司支付因未簽訂勞動合同而產(chǎn)生的雙倍工資6000元,并支付其公休日加班的加班工資3800余元。
公司應支付雙倍工資
在庭審中,某集團公司辯稱,高某應聘的崗位僅僅是辦公室的普通工作人員,而不是主任;高某試用期滿后的月工資是2000元;高某作為行政人員,在公司是不需要加班的;同時高某到公司時,就說他已在某律師事務所掛職,因此不需要簽訂勞動合同,此后他也一直不主張簽訂勞動合同。因此,公司認為高某的訴訟理由不成立,請求法院予以駁回。
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高某在公司工作期間雙方的確未簽訂勞動合同,高某轉正后的月工資為2000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有關規(guī)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據(jù)此,法院判決公司應向高某支付2008年3月15日至5月15日期間的雙倍工資4000元(應扣除已支付部分)。
對于高某要求公司支付加班工資的訴訟請求,法院認為高某已經(jīng)提交了相關的工作資料的移交清單,該清單顯示公司有考勤卡、考勤表,但經(jīng)法院責令,該公司仍拒不提交考勤卡、考勤表,因此應視為拒不提交其保存的對其不利的證據(jù),后果當由公司承擔。為此,法院最終采信了高某的主張,判令公司支付給高某加班工資213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