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非全日制用工
《勞動合同法》第六十八條規(guī)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這一規(guī)定對非全日制用工作了界定。
根據(jù)《勞動合同法》對非全日制用工所下的定義,可以看出,非全日制用工有以下特點:
其一,以小時計酬為主。即非全日制用工采取的是按照勞動者工作的小時數(shù)計算勞動報酬,而不是像全日制勞動者一樣采取按日或按月計酬的方式。這種計酬方式是由該用工形式每日不超過四小時的特點決定的。
其二,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即是說,該用工形式在同一用人單位平均工作的時間少于半天,一周不超過三個正常工作日。至于勞動者在另一個用人單位的工作時間,同樣可能達到這個水平,總體上也可能達到與全日制勞動者相等的水平,但其仍然是非全日制用工。
二、非全日制用工的相關(guān)規(guī)定
1、合同形式及兼職規(guī)定:
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xié)議。
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但是,后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得影響先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履行。
2、試用期規(guī)定:
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不得約定試用期。
3、勞動合同解除及補償:
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終止用工,用人單位不向勞動者支付經(jīng)濟補償。
4、工資標準及支付周期:
非全日制用工小時計酬標準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規(guī)定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
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報酬結(jié)算支付周期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