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休日加班工資
廣州華麗箱包有限公司(化名)是一家生產高檔時裝包的公司,在上海設有全國經銷總部,因此,在上海招用的員工主要是工作時間較為靈活的業(yè)務人員。小紀是上??偛坑?004年3月聘用的業(yè)務員,公司與他一年一簽勞動合同,工資每月1600元。
2006年3月,小紀的第二份合同到期了,公司審核業(yè)績后決定不再與其續(xù)約,于是在到期前一周書面通知小紀要求辦理相關交接手續(xù)。接到離職通知的小紀對公司不續(xù)約的行為表示不能接受。
在交接工作的過程中,小紀向公司提出,因公司許多工作無法完成,他幾乎在每周六都要到公司上班一段時間,他認為這屬于加班行為,公司應當支付加班工資。
公司人事部門接到小紀申請后認為公司加班以加班申請單為準,而周六他到公司工作并非由公司安排或者經公司審批同意,不應看作是加班。但考慮到小紀確有周六到公司上班的事實,也為避免離職員工對公司的不滿,公司與小紀協(xié)商,同意給予小紀一定的補貼,并在小紀離職結算單上寫明補發(fā)1500元的雙休日加班工資。
華麗公司以為單位這么做小紀應當滿意地離職,但離職后的小紀仍然認為單位還是沒有與自己結清加班工資和獎金,隨后還將公司告上了勞動爭議仲裁庭,要求單位支付加班工資5000多元。仲裁庭上,小紀對公司出示的加班審批制度表示并不知曉。單位又出示了小紀經審批同意的加班申請表。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審理后,經調解不成,裁決對小紀的請求不予支持。
加班申請制度是否有效
小紀又將公司告上法庭,法院審理后,最終維持了仲裁的裁決。
本案主要涉及用人單位制訂的加班申請制度對員工是否有效,及用人單位如何利用與離職員工結算工資清單避免法律糾紛的相關事宜。上述情況,用人單位經常遇到,并且在法律上要承擔舉證責任,我們從以下兩方面分析本案中企業(yè)制訂好相關規(guī)定和完善企業(yè)用工制度的必要性,希望對企業(yè)和勞動者都有所借鑒。
規(guī)范加班制度有效避免紛爭
現(xiàn)在很多單位確實普遍存在員工經常加班的情況,除了單位的原因外,也存在一些員工將本來能夠在正常工作時間完成的工作任務拖延到下班以后完成的情況。在很多企業(yè),為了提高員工的工作效率,也為了規(guī)范加班管理,都規(guī)定要先審查所要加班的工作內容是否在規(guī)定的工作時間內是無法完成的,確實無法完成的才準許加班,這種制度就是加班審批制度。按照法律規(guī)定,“用人單位根據(jù)實際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用人單位須支付加班工資。在有加班審批制度的單位,一般未在規(guī)定時間內進行審批的加班,盡管員工實際“加班”了,但企業(yè)一般不予認可,當然也不予發(fā)放加班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