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原加班惹爭議
王某2007年6月應(yīng)聘到一家外資公司工作,簽訂了一年期的勞動合同。入職時,其與公司簽收了一份《員工手冊》。該手冊中對于加班的流程有著明確規(guī)定:“若因工作需要,確實需要加班的,員工須向其主管書面提交加班申請,由主管簽字同意后,方可加班。”
王某在這家外資公司做財務(wù)工作,每月提交財務(wù)報表之前的幾日,工作繁多且任務(wù)緊迫,為了及時完成報表工作,王某就在下班后加班。王某雖然知道公司規(guī)定加班需要申請,但他覺得每次加班都打書面報告太麻煩,而且自己加班單位領(lǐng)導(dǎo)都是知道的,自己的考勤卡上也有加班時間的記錄,因此一直沒有書面申報批準(zhǔn)。
一年后,王某勞動合同期滿,公司跟王某說勞動合同不續(xù)簽了。而王某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費共計35000元。
法律意義上的需要支付加班費的“加班”行為,一般是單位要求或單位安排的。只有如此性質(zhì)的“加班”行為,才能依據(jù)《勞動法》的第44條規(guī)定支付加班費。而本案中王某雖然手中持有《勞動合同》、電子考勤卡記錄和工資單,但是其加班行為并沒有按照公司規(guī)章制度的要求操作。故而,其加班行為不屬于勞動法律法規(guī)所稱的需支付加班工資的延長工作時間行為。仲裁委員會最后裁決對王某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費的請求不予支持也是合法的。
自原加班有加班費嗎
勞動者要想主張自己的加班工資,但是切莫忽略了一個大前提:您的加班行為,是單位要求的,還是自己自愿的。如果單位要求你加班,那么單位就必須支付加班工資。如果單位沒有要求您加班,而是您出于很多種因素而加班,那么您就沒法獲得加班工資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