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費用怎么繳納
2005年9月22日,劉某應聘到濟南某空調公司從事售后服務工作,雙方于2005年9月30日簽訂了1年期限的勞動合同。自2007年6月開始,劉某在家待崗,但空調公司未支付劉某待崗期間的生活費。劉某2007年6月至2008年1月期間的社會保險費,由劉某每月向空調公司繳納保險費330元之后,再由空調公司向社保部門繳納。2008年12月24日,劉某向濟南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訴,要求空調公司按每月1600元(他上班時的工資)的標準,支付個月工資的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6400元;返還墊付的社會保險費2640元;補繳2008年2月至12月期間的社會保險費。
庭審中,空調公司辯稱,對劉某的社會保險費,雙方曾有約定,由劉某出資后,公司代繳。 仲裁審理后認為:2005年9月至2008年12月期間,雙方存在勞動關系,雙方應按《勞動法》及《勞動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履行各自的權利義務。因社會保險費具有法律規(guī)定的強制征繳性,必須由用人單位及勞動者按各自承擔的比例繳納,因此空調公司主張的代繳關系不能成立。
2007年6月至2008年1月期間,劉某在家待崗,沒有收入,因此上述期間劉某墊付的社會保險費2640元,空調公司應返還給劉某。因空調公司未為劉某提供勞動條件及按時繳納社會保險費,劉某2008年12月提出與空調公司解除勞動關系的主張,于法有據,空調公司應向劉某支付經濟補償,因劉某一直在家待崗,空調公司可按濟南市最低工資標準每月760元支付劉某3個半月的經濟補償2660元。劉某的訴訟請求,未超過仲裁申請時效1年的規(guī)定。劉某要求空調公司為其補繳2008年2月至2008年12月的社會保險費的請求,不屬勞動仲裁的受理范圍,劉某可向當地勞動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解決。(上海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和法院對補繳保險是予以受理的)。
私下協(xié)議不繳社保違法嗎
依照《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規(guī)定,仲裁裁決:空調公司支付劉某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2660元,返還劉某墊付的社會保險費2640元;駁回劉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為員工依法繳納社保是公司作為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不因雙方之間有協(xié)議就可以逃避,很多單位和員工協(xié)議每月發(fā)放一部分錢作為保險補貼而不繳納保險,但是當員工提起仲裁要求補繳保險時,單位就不得不再為員工補繳保險,等于又支出一次,而且可能被社保部門罰款,實在是偷雞不成賒把米,得不償失。
用人單位作為用工主體,在經營的同時必須承擔很多社會義務,來保障員工利益和社會穩(wěn)定。依法承擔和繳納保險是強制義務,私下協(xié)議不繳或少繳或由員工自己承擔保險支出都是不合法和無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