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超過法定期限怎么辦
徐某于2011年9月20日經考試合格后進入蒙陰縣某公司從事會計工作。2011年10月4日,雙方簽訂了為期1年的勞動合同。該勞動合同約定試用期為4個月,試用期工資為800元,試用期滿后月工資為1300元。2012年1月春節(jié)放假期間,徐某聽朋友說,公司約定的試用期違反了法律規(guī)定的期限,應支付賠償金。一直發(fā)著試用期工資的徐某不解,向公司負責人咨詢此事,公司負責人的答復是:按所簽訂的勞動合同規(guī)定發(fā)放工資沒錯,正好現(xiàn)在試用期也已滿,從下個月起就按試用期滿后的工資發(fā)放了,已發(fā)放的就這樣吧。徐某遂向當?shù)貏趧颖U媳O(jiān)察部門投訴,要求支付賠償金。
試用期的法定期限是多久
勞動保障監(jiān)察部門認為,試用期是用人單位考查勞動者是否適合其工作崗位的一個期限,是勞動者感受該崗位是否適合自己的一個過程。因試用期工資較低,雙方解除勞動關系又較為容易,因此,有些用人單位為降低成本,往往會通過約定較長的試用期來使用勞動者,這是違反法律規(guī)定的。根據(jù)《勞動合同法》第19條、第83條規(guī)定:勞動合同期限3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勞動合同期限1年以上3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本案中,該公司與徐某簽訂了1年期限的勞動合同卻約定了4個月的試用期,顯然是違法的。勞動保障監(jiān)察工作人員向該公司負責人講明政策后,在法律和事實面前,該公司按試用期滿后的月工資標準支付了徐某2個月工資的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