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認為公司裁員不合法提起仲裁
甲公司是一家機械制造企業(yè),共有員工100人。2008年底,公司上下進行重大技術革新,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一定數(shù)量的銷售人員。從2009年2月開始,甲公司上??偛?、廣州辦事處開始裁員計劃,其中上??偛坎贸肥袌鲣N售人員5人,只留一位市場總監(jiān);廣州辦事處裁撤市場銷售人員4人。所有被裁減人員,公司按“在本單位工作每滿一年,發(fā)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補償”的標準支付經濟補償金。 小李是廣州辦事處一位被裁減人員,2009年3月10日,小李上午尚在參加公司的例會,下午就被通知:“公司裁員,不用再來?!彪m然公司給予了經濟補償金,但小李認為公司的行為不合法,因而提起仲裁,要求恢復與甲公司的勞動關系,并要求支付恢復期間的工資和繳納保險。
公司被要求繼續(xù)履行勞動合同
庭審中甲公司只是提供了單位內部的裁員決定和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辦法等證據(jù),對法律規(guī)定的裁員條件和程序要求都不能提供相關證據(jù)予以證明。
仲裁認為對于裁員,法律規(guī)定了明確的適用條件和程序要求,而甲公司總職工人數(shù)有100人,按照“占企業(yè)職工總數(shù)百分之十以上”的要求計算得10人,而事實上甲公司在上海和廣州總共裁減的人數(shù)僅為9人,既不符合裁減人員“達二十人以上”的要求,也不符合“占企業(yè)職工總數(shù)百分之十以上”的比例,因此,甲公司實行裁員計劃并不符合法定理由,其行為不屬于法定的“裁員”行為。而且也沒有履行裁員所必須的法定程序。
仲裁最后裁決甲公司對于小李的裁員行為違法,支持小李全部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