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動爭議調解程序是什么
調解委員會受理當事人調解申請后,一般按以下程序進行調解:
1、及時指派調解員對爭議事項進行全面調查核實,并做好調查筆錄;
2、由調解委員會主任主持召開有爭議雙方當事人參加的調解會議,簡單的爭議,可由調解委員會指定1-2名調解員進行調解;
3、調解委員會充分聽取爭議雙方當事人陳述,查明事實,分清是非,依法公正調解;
4、調解達成協(xié)議的,制作調解協(xié)議書;調解不成的,也應做好記錄,并在調解意見書上說明情況。調解委員會調解勞動爭議,應當自勞動爭議雙方當事人申請調解之日起30日內結束,到期未結束的,視為調解不成。
二、勞動調解委員會調解不成的情況
調解委員會調解不成有三種情況:第一種情況是,經(jīng)調解委員會調解雙方當事人沒有達成調解協(xié)議;第二種情況是,雖經(jīng)調解達成協(xié)議,當事人又反悔的;第三種情況是,調解沒有在法律劃定的期間內結案的?!镀髽I(yè)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10條劃定:“調解委員會調解勞動爭議,應當自當事人申請調解之日起30日內結束;到期未結束的,視為調解不成”。
根據(jù)《企業(yè)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6條劃定,調解委員會對受理的勞動爭議調解不成以及達成協(xié)議后一方或者雙方反悔的,當事人可以自勞動爭議發(fā)生之日起60日內(不含企業(yè)調解委員會在規(guī)按期限內的調解時間)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