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動爭議案件的受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明確要求“建立勞動關系應當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簽訂”。但在實踐中,仍有不少企業(yè)與其職工建立勞動關系時,沒有簽訂書面合同,這種情況一般被稱為“事實勞動關系”。
從勞動法原理上分析,勞動爭議應否受理,是以爭議雙方是否存在勞動關系,其爭議是否屬于勞動爭議范圍來確定,而不是以這種關系是否合乎法定形式來確定的。事實勞動關系盡管存在建立形式上的缺陷,但仍然是勞動關系,屬于勞動法的調(diào)整范圍。因此,事實勞動關系雙方當事人發(fā)生勞動爭議,可以向勞動爭議處理機構(gòu)申訴,有關機構(gòu)應予受理。
原勞動部《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fā)〔1995〕309號)規(guī)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fā)生勞動爭議不論是否簽訂勞動合同,只要存在事實勞動關系,并符合《企業(yè)勞動爭議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17號)的受案范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均應受理。
原勞動部辦公廳《關于勞動爭議受理問題的復函》(勞辦發(fā)〔1994〕96號)規(guī)定,在處理這類爭議時,首先應督促雙方當事人依法簽訂、續(xù)訂或終止勞動合同。同時,要根據(jù)具體情況分清雙方當事人在形成事實勞動關系過程中各自所應承擔的責任。在此基礎上,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可按照補簽的勞動合同和爭議的具體情況及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的責任大小,予以妥善處理。
二、勞動爭議案件如何收取仲裁費
受理費收費標準:3人以下的,每件20元;4至9人的,每件30元;10人以上的集體勞動爭議案件,每件50元。
勞動爭議雙方當事人都必須預交處理費,處理費收費標準:
(一)沒有爭議金額的案件,每件300元;
(二)有爭議金額的案件,按下列標準累加收費:
1、爭議金額在1萬元以內(nèi)(含1萬元)的案件,每件500元;
2、爭議金額超過1萬元至5萬元(含5萬元)的部分,按3%收費;
3、爭議金額超過5萬元至10萬元(含10萬元)的部分,按2%收費;
4、爭議金額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1%收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