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涉外勞動爭議仲裁管轄范圍
涉外勞動爭議是否屬于我國勞動爭議仲裁管轄范圍?涉外勞動爭議是指雙方當事人中有一方具有外國國籍的單位或公民的勞動爭議。由于我國改革開放以來,來華投資的外資企業(yè)越越多,在這些企業(yè)中發(fā)生勞動爭議也十分普遍。那么,發(fā)生涉外勞動爭議應如何處理?是否也應屬于我國勞動爭議仲裁的管轄范圍呢?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43條規(guī)定,因合同糾紛或者其他產權糾紛,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被告提起訴訟,如果合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簽訂或者履行,可以由合同簽訂地、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因此,我國公民與國(境)外企業(yè)簽訂的勞動(工作)合同,如果勞動(工作)合同的履行地在我國領域內,因履行勞動(工作)合同發(fā)生勞動爭議,我國勞動爭議仲裁機構同樣具有管轄權,可按照《企業(yè)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2條第4款規(guī)定精神,由勞動(工作)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
二、如何確定涉外勞動爭議管轄
原勞動部《關于涉外勞動爭議管轄權問題的復函》(勞部發(fā)[1994]42號)指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43條規(guī)定,因合同糾紛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被告提出訴訟,如果合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簽訂或者履行,可以由合同簽訂地、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據此,我國公民與國(境)外企業(yè)簽訂的勞動(工作)合同,如果勞動(工作)合同的履行地在我國領域內,因履行勞動(工作)合同發(fā)生爭議,可按照《企業(yè)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2條第四款規(guī)定,由勞動(工作)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