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無需通知辭職的特點
本法第38條第2款規(guī)定,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yè)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較之隨時通知辭職,其特點有:
(1)不需通知而立即辭職。即只要存在構(gòu)成許可性條件的事實,勞動者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就可立即辭職。
(2)許可性條件只限于用人單位強迫勞動或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yè)。
(3)用人單位應(yīng)當(dāng)支付經(jīng)濟補償。
二.強迫勞動的構(gòu)成要件
勞動者享有人身自由和勞動自愿的權(quán)利,強迫勞動就是對勞動者人身自由和勞動自愿權(quán)利的侵犯。在勞動關(guān)系中,勞動者的人身自由基于勞動合同而要受到用人單位的一定約束,但這種約束只以履行勞動義務(wù)所必要為界限,超出此界限的約束,就屬于《勞動法》第32條和本條第2款中的“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強迫勞動含有下述要件:
(1)存在于勞動關(guān)系中,強迫者為用人單位,被強迫者為勞動者。
(2)以迫使勞動者勞動為目的。
(3)對勞動者實施強迫手段,具體包括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氨┝Α?,是指毆打、虐待、體罰等侵犯勞動者人身的手段?!巴{”,是指以給勞動者及其親友的生命、健康、榮譽、名譽、財產(chǎn)等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勞動者作出違背真實意愿的選擇?!胺欠ㄏ拗迫松碜杂伞保侵覆捎镁辛?、禁閉或其他強制方法非法剝奪或限制勞動者按照自己的意志支配自己的身體活動的自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