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集體合同的特征是什么
集體合同首先具有一般合同的共同特征,即是平等主體基于平等、自愿協(xié)商而訂立的規(guī)范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xié)議。除此以外,集體合同還具有其自身特征:
(1)集體合同是特定的當事人之間訂立的協(xié)議。在集體合同中當事人一方是代表職工的工會組織或職工代表;另一方是用人單位。當事人中至少有一方是由多數(shù)人組成的團體。特別是職工方.必須由工會或職工代表參加,集體合同才能成立。
(2)集體合同內容包括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wèi)生、保險福利等事項。在集體合同中,勞動標準是集體合同的核心內容,對個人勞動合同起制約作用:
(3)集體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不均衡.其基本上都是強調用人單位的義務,如為勞動者提供合法的勞動設施和勞動條件?
(4)集體合同采取要式合同的形式,需要報送勞動行政部門登記、審查、備案方為有效。
(5)集體合同受到國家宏觀調控計劃的制約,就效力來說,集體合同效力高于勞動合同,勞動合同規(guī)定的職工個人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標準,不得低于集體合同的規(guī)定。
二、集體合同的簽訂主體
集體合同的簽訂主體是職工和用人單位:
(1)職工是集體合同的主體,其共同要求代表其利益的工會或者職工代表與用人單位進行協(xié)商。需要注意的是。此處的職工代表和工會都是勞動者的代表,代表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進行協(xié)商,實際的主體是勞動者,其和勞動合同不同的是,集體合同是全體勞動者作為訂立的一方。
(2)用人單位也是集體合同的主體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