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作時間的特點有哪些?
工作時間具有以下特點:
(一)工作時間是勞動者履行勞動義務的時間。
根據(jù)勞動合同的約定,勞動者必須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勞動者提供勞動的時間即為工作時間。勞動時間有工作小時、工作日和工作周三種,其中工作日即在一晝夜內的工作時間,是工作時間的基本形式。
(二)工作時間不限于實際工作時間。
工作時間的范圍,不僅包括作業(yè)時間,還包括準備工作時間、結束工作時間以及法定勞動消耗時間。其中,法定非勞動消耗時間是指勞動者自然中斷的時間、工藝需中斷時間、停工待活時間、女職工哺乳嬰兒時間、出差時間等。此外,工作時間還包括依據(jù)法律、法規(guī)或單位行政安排離崗從事其他活動的時間。
(三)工作時間是用人單位計發(fā)勞動者報酬依據(jù)之一。
勞動者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時間提供勞動,即可以獲得相應的工資福利待遇。加班加點的,可獲得加班加點工資。
(四)工作時間的長度由法律直接規(guī)定,或由集體合同或勞動合同直接規(guī)定。
工作時間分為標準工作時間、計件工作時間和其他工作時間。標準工作時間,是指國家法律規(guī)定的,在正常情況下,一般職工從事工作或者勞動的時間。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的工作制度。
計件工作時間,是指以勞動者完成一定勞動定額為標準的工作時間。對實際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jù)《勞動法》的有關規(guī)定合理地確立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其他工作時間,是指用人單位因自身特點不能實行標準工作時間的,經(jīng)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可以實行的其他工作時間。目前主要有在特殊情況下,對勞動者縮短工作時間,或分別以周、月、季、年為周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長度,或采取每日沒有固定工作時數(shù)的工時形式等。
(五)勞動者或用人單位不遵守工作時間的規(guī)定或約定,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二、如何計算工作時間?
(一)制度工作時間的計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節(jié)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時數(shù)的計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時。
(二)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
按照《勞動法》第五十一條的規(guī)定,法定節(jié)假日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即折算日工資、小時工資時不剔除國家規(guī)定的11天法定節(jié)假日。據(jù)此,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為:
日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shù)
小時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shù)×8小時)
月計薪天數(shù)=(365天-104天)÷12月=21.75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