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勞動爭議訴訟?
訴訟,指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服勞動爭議的裁決,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程序,依法對勞動爭議案件進行審理的活動。此外,勞動爭議的訴訟,還包括當事人一方不履行仲裁委員會已發(fā)生法律效力的裁決書或調解書,另一方當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的活動。
勞動爭議訴訟,是處理勞動爭議的最終程序,它通過司法程序保證了勞動爭議的最終徹底解決。由人民法院參與處理勞動爭議,從根本上將勞動爭議處理工作納入了法制軌道,有利于保障當事人的訴訟權,有助于監(jiān)督仲裁委員會的裁決,有利于生效的調解協(xié)議、仲裁裁決和法院判決的執(zhí)行。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4月30日公布了《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對勞動爭議案件的受理、仲裁效力等方面做出明確規(guī)定?!督忉尅分饕w現(xiàn)了保護中的弱勢群體。
二、提起勞動爭議訴訟的條件有哪些?
提起勞動糾紛訴訟是勞動糾紛雙方當事人行使訴權的一種表現(xiàn)。勞動糾紛當事人對的裁決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勞動糾紛訴訟,要求人民法院按照司法程序處理糾紛,維護自已的合法權益。勞動糾紛當事人提起訴訟,必須具備法定的起訴訟條件。根據(jù)《勞動法》和《企業(yè)》等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當事人提起勞動糾紛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起訴人必須是勞動爭議的一方當事人,即用人單位或勞動者。
起訴是與勞動爭議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勞動爭議當事人的權利,因此,相互形成勞動法律關系的企業(yè)、國家機關、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行政和勞動者,都可以作為起訴人提起勞動糾紛訴訟。勞動者在訴訟權利能力和訴訟行為能力相一致時,由勞動者個人作為當事人一方參加訴訟。當事人因故不能起訴的,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為起訴。其他人員則無權起訴。
2、必須有明確的被告。
勞動爭議一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必須明確被訴人即對方當事人。如果原告不知道是誰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權益,則會出現(xiàn)無人應訴的情況,也無法進行訴訟,人民法院也無從審理。在明確勞動爭議訴訟被告的同時,應當指出,原告不得將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和勞動行政部門作為勞動爭議訴訟案件的被告或第三人。這主要是由于他們不具有勞動爭議訴訟法律關系的主體資格。
3、必須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jù)。具體的訴訟請求,是指原告向人民法提起訴訟所要求解決問題。
它包括以下三種:
(1)給付的請求,即請求人民法院認定原告的請求權,責令對方履行義務,如給付工資、、資金等;
(2)確認的請求,即請求人民法院確認原告與被告之間存在或不存在某種實體法律關系,如確認關系有效或無效,確認職工與企業(yè)存在的,企業(yè)不得開除、除名、辭退等;
(3)變更的請求,即請求人民法院改變或消滅當事人之間原有的勞動法律關系,如改變勞動合同的內容,解除勞動合同勞動關系等。當事人提出的訴訟請求要有事實根據(jù),包括勞動爭議是如何發(fā)生的、爭議的內容等,還包括勞動爭議的證據(jù)事實,即能證明勞動爭議案件的一切材料。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jù)。
4、必須經(jīng)勞動爭議仲裁機關仲裁。
當事人一方或雙方不能就勞動爭議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只有先向勞動爭議仲裁機關申請仲裁后,不服仲裁裁決的,才有權起訴。如果當事人就勞動爭議問題在仲裁機關的主持下,達成調解協(xié)議并已發(fā)生法效力,當事人也無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5、必須在法律規(guī)定的時效期限內提起訴訟。
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應當自收到仲裁裁決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超過期限的,一般不予受理。如果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逾期的,則應向人民法院提供證據(jù)予以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