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試用期需要另外簽訂合同嗎
試用期是包含在勞動合同期之內的,其條件是要簽訂勞動合同。
如果單位提出單獨簽試用期合同,或者單位要單獨簽訂試用期合同,那這樣是違反勞動法規(guī)定的。一些用人單位為了避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往往在招用勞動者時與勞動者簽訂一個單獨的試用合同,在試用期合同期滿后再決定是否正式聘用該勞動者。其目的往往是為了規(guī)避法律,在試用期使用廉價勞動力,方便解除勞動合同。而《勞動合同法》劃定:試用期包含在內。勞動合同僅商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二、在試用期解除合同的情形
本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實不符合錄用前提的;
(二)嚴峻違背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軌制的;
(三)嚴峻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對完本錢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峻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劃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旬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劃定的醫(y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鋪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由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