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動糾紛仲裁的時效
1、勞動糾紛仲裁的時效期間為1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2、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
3、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4、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
5、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xù)計算。
6、勞動關系存續(xù)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fā)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勞動糾紛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
7、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1年內提出。
二、勞動糾紛仲裁的處理程序
勞動糾紛處理程序、勞動糾紛仲裁法、勞動糾紛仲裁程序
1、仲裁庭。
勞動糾紛仲裁委員會處理勞動糾紛,應當組成仲裁庭。
仲裁庭由3名仲裁員組成,簡單勞動糾紛案件,勞動糾紛仲裁委員會可以指定一名仲裁員處理。
仲裁庭對重大的或者疑難的勞動糾紛案件的處理,可以提交勞動糾紛仲裁委員會討論決定;勞動糾紛仲裁委員會的決定,仲裁庭必須執(zhí)行。
2、管轄。
縣、市、市轄區(qū)勞動糾紛仲裁委員會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發(fā)生的勞動糾紛。
設區(qū)的市的勞動糾紛仲裁委員會和市轄區(qū)的勞動糾紛仲裁委員會受理勞動糾紛案件的范圍,由省、自治區(qū)人民政府規(guī)定。
發(fā)生勞動糾紛的企業(yè)與職工不在同一個勞動糾紛仲裁委員會管轄地區(qū)的,由職工當事人工資關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員會處理。
3、當事人可以委托1至2名律師或者其他人代理參加仲裁活動。
委托他人參加仲裁活動,必須向勞動糾紛仲裁委員會提交有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的委托書,委托書應當明確委托事項和權限。
無民事行為能力的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職工或者死亡的職工,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參加仲裁活動;沒有法定代理人的,由勞動糾紛仲裁委員會為其指定代理人代為參加仲裁活動。
4、仲裁申請。
當事人向勞動糾紛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應當提交申訴書,并按照被訴人數(shù)提交副本。
申訴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職工當事人的姓名、職業(yè)、住址和工作單位;企業(yè)的名稱、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仲裁請求和所根據(jù)的事實和理由;證據(jù)、證人的姓名和住址。
5、受理。
勞動糾紛仲裁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訴書之日起7日內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
勞動糾紛仲裁委員會決定受理的,應當自做出決定之日起7日內將申訴書的副本送達被訴人,并組成仲裁庭;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說明理由。
被訴人應當自收到申訴書副本之日起15日內提交答辯書和有關證據(jù)。
被訴人沒有按時提交或者不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案件的審理。
勞動糾紛仲裁委員會有權要求當事人提供或者補充證據(jù)。
6、開庭。
仲裁庭應當于開庭的4日前,將開庭時間、地點的書面通知送達當事人。
當事人接到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對申訴人按照撤訴處理,對被訴人可以缺席裁決。
仲裁庭處理勞動糾紛應當先行調解,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促使當事人雙方自愿達成協(xié)議;協(xié)議內容不得違反法律、法規(guī)。
7、裁決。
仲裁庭裁決勞動糾紛案件,實行少數(shù)服從多數(shù)的原則。
不同意見必須如實筆錄。仲裁庭做出裁決后,應當制作裁決書,送達雙方當事人。
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即發(fā)生。
8、執(zhí)行。
當事人對發(fā)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和裁決書,應當依照規(guī)定的期限履行。
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
9、審理期限。
仲裁庭處理勞動糾紛,應當自組成仲裁庭之日起60日內結束。
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報勞動糾紛仲裁委員會批準,可以適當延期,但是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30日。
10、回避。
勞動糾紛仲裁委員會組成人員或者仲裁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回避,當事人有權以口頭或者書面方式申請其回避:
是勞動糾紛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近親屬的;與勞動糾紛有利害關系的;與勞動糾紛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仲裁的。
勞動糾紛仲裁委員會對回避申請應當及時做出決定,并以口頭或者書面方式通知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