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勞動法賦予企業(yè)對勞動合同的單方解除權,比賦予勞動者的單方解除權要小得多。立法上嚴格限定企業(yè)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保護勞動者的勞動權。以下是勞動法的規(guī)定:
1、合同終止的解除:《勞動法》第23條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xiàn),勞動合同即行終止。 合同的終止可以看作是特殊的解除情形。
2、雙方協(xié)商一致的解除:《勞動法》第24條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xié)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3、法定解除條件成就的解除:《勞動法》第25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4、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5、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guī)章制度的;
6、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7、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4、1995/08/04勞動部《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中規(guī)定的情形:
8、該文29條: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是指:被人民檢察院免予起訴的、被人民法院判處處罰的(包括緩刑以及免予刑事處分)。
9、該文31條規(guī)定的:勞動者被勞動教養(yǎng)的。
第4種情況解釋了勞動法25條中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情況,包括勞動教養(yǎng)、拘役、緩刑、免予刑事處分、免予起訴、有期徒刑和無期徒刑、死刑。另外,該文28條規(guī)定了一種中止勞動合同的情形:勞動者涉嫌違法犯罪被有關機關收容審查、拘留或逮捕的。
容易引起爭議的是“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guī)章制度的”和“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二情形。“違紀是否嚴重,一般應當以勞動法規(guī)所規(guī)定的限度和用人單位內部勞動規(guī)則依此限度規(guī)定的具體界限為準”⑴,用人單位的內部規(guī)則,不得降低或者擴大勞動法所要求的嚴重程度。在判定違紀是否嚴重時,應當以勞動者在勞動合同存續(xù)期間和法定追究期限內的未經處罰和法定可重復處罰的違紀事實為限。⑵此外,在具體認定時還應結合參照國家有關勞動紀律的法律法規(guī),如1982年頒布的《企業(yè)職工獎懲條例》第11條⑶、13條(開除處分的程序:報告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并在當?shù)貏趧泳謧浒?、18條(連續(xù)曠工15天或1年累計礦工30天可以開除);1986年國務院《國營企業(yè)辭退違紀職工暫行規(guī)定》第2、3條,1986年國務院《國營企業(yè)實行勞動合同制暫行規(guī)定》第12、13條等綜合處置。
二、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1、《勞動法》第32條的規(guī)定:在下列三種情況下,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1)在試用期內的;(2)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3)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在上述三種情況下,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不屬于違法解除合同的行為,而且不用提前30天書面通知單位。
2、勞動合同的單方解除:《勞動法》第31條規(guī)定
勞動法第31條規(guī)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從合同法理上講,此條實際上是賦予勞動者以勞動合同的單方解除權,《勞動部關于〈勞動法〉若干條文的說明》第31條“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本條規(guī)定了勞動者的辭職權,除此條規(guī)定的程序外,對勞動者行使辭職權不附加任何條件。但違反勞動合同約定者要依法承擔責任”。對《勞動法》做此規(guī)定的目的,我國學者多認為主要是保護勞動者在勞動關系中的弱者地位,維護勞動自主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