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動者報酬有幾種
1、職工工資總額
職工工資總額——由計時工資、基礎工資、職務工資、計件工資、各種獎金、各種津貼、加班加點工資,副食食品價格補貼(不包括財政支付給職工的肉價補貼),以及其他工資構成。但不包括從城鄉(xiāng)個體戶得到的收入。
2、職工保險和福利
職工保險和福利——是職工在工資、獎金以外從單位直接得到的用于個人的保險、福利費。包括職工福利費勞動保險費、待業(yè)保險費以及從稅后利潤中開支的其他保險、福利費。農民貨幣收入——指農民出售農副產品的凈收入及從事工業(yè)、建筑業(yè)、商業(yè)、服務業(yè)等生產活動的凈收入。這部分收入中已經消除了中間產品的價值,也不包括上交地方財政各項稅收及集體企業(yè)的提留。
3、農民自產自用
農民自產自用——主要是農民生產出來的最終產品中供消費部分的產出。城鎮(zhèn)個體勞動者收入——指經工商行政管理單位批準開業(yè)領到執(zhí)照的個體工業(yè)、運輸業(yè)、建筑業(yè)、商業(yè)、飲食業(yè)、服務業(yè)等個體勞動者經營收入中扣除各項費用和稅金后的凈收入。
二.勞動者工作年限舉證責任
在勞動爭議糾紛中,關于勞動者工作年限的舉證責任問題,存在兩個法律條文:
一是最高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3條明確規(guī)定,因用人單位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fā)生的勞動爭議,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二是《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6條規(guī)定,在勞動爭議糾紛案件中,因用人單位作出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fā)生勞動爭議的,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還有一條是賦予法官裁量權,進行潛在的舉證責任分配的條款,即《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7條規(guī)定,在法律沒有具體規(guī)定,依本規(guī)定及其他司法解釋無法確定舉證責任承擔時,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綜合當事人舉證能力等因素確定舉證責任的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