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叫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單方解除是指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后,尚未全部履行以前,因當事人雙方主客觀情況的變化或某種法定事由的出現,由當事人一方依法提前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約定的雙方權利義務關系行為,亦即享有單方解除權的當事人以單方意思表示解除勞動合同。
所謂單方解除權,是指當事人依法享有的,無需對方當事人同意而單方決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單方解除權性質上為形成權,即不須由對方當事人同意便可發(fā)生法律效力的權利。勞動合同的單方解除包括以下幾層涵義:
1、被單方解除的勞動合同是依法成立的有效勞動合同。因為無效的勞動合同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下簡稱《勞動法》第十八條的規(guī)定,從訂立的時候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自然也就談不上解除合同,終止法律效力了。
2、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必須在被解除的勞動合同依法訂立生效之后、尚未全部履行之前進行。尚未訂立的勞動合同根本不存在,談不上解除與否的問題,已全部履行完畢的勞動合同,法律效力自然終止,沒有解除之必要。
3、勞動合同的單方解除是合同單方的法律行為,即勞動合同一方當事人可依法單方決定解除勞動合同。
4、勞動合同單方解除的實質是勞動合同一方當事人提前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亦即提前終止雙方當事人之間訂立的勞動合同義務以及已享受的權利繼續(xù)有效;尚未履行的勞動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關系到此即告結束。
二、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分類
1、依行使單方解除權的主體不同可劃分為勞動者方解除(通常稱辭職)和用人單位單方解除(通常稱辭職或解雇)。對于不同形式的單方解除,立法所規(guī)定的要求有所不同。就辭職而言,一般只是即時辭職規(guī)定條件,而對預告辭職則不規(guī)定條件。申言之,勞動者可以無條件地預告辭職,但即時辭職則要受一定條件的限制。就辭退而言,各國都予以嚴格限制,即要求用人單位在符合法定或約定條件的情況下才能辭退勞動者。
2、依行使單方解除權是否需要預告,要分為單方預告解除和單方即時解除,前者即經預先通知對方當人后才可單方解除合同;后者即在通知對方當事人的當時就可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3、依單方解除條件的依據是法規(guī)還是合同可分為法定解除和約定解除。法定解除即勞動者或用人單位在符合勞動法規(guī)定的合同解除條件的條件下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通過立法規(guī)定合同解除條件旨在限制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尤其是辭退)的任意性,從而維護勞動關系的穩(wěn)定。因而,世界各國的勞動立法中,既有許可性條件的規(guī)定,也有禁止條件的規(guī)定。
4、依解除原因中有無過錯為標準可分為有過錯解除和無過錯解除。有過錯解除即指由于對方當事人的過錯行為而導致勞動合同單方解除。包括勞動者因用人單位有過錯而辭職和用人單位因勞動者有過錯而辭退。有過錯解除的條件由立法規(guī)定,過錯限于已嚴重到足以導致辭退或辭職之程度,輕微的過錯不得單方解除合同。單方解除合同的主動權在無過錯方,由其提出的解除要求對有過錯方具有強制性,并可不經預告就行使即時單方解除權;用人單位如果是有過錯方,就應當賠償勞動者因辭職所受的損失;勞動者如果有過錯方,用人單位辭退可不給予經濟補償。無過錯解除即指在對方當事人無過錯行為或其過錯行為輕微的情況下單方解除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