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進行勞動糾紛調解
自從《勞動法》實施以來,勞動爭議案件數量一直居高不下,不僅基數大、密度高,而且出現(xiàn)了一些復雜勞動關系的群體性案件,勞資糾紛已成為影響社會穩(wěn)定的問題。把勞動爭議處理工作納入社會矛盾糾紛大調解之中,減少以裁決或訴訟的方式了結勞資糾紛,有利于最大限度預防和減少勞資對立,緩解勞資矛盾,促進勞動關系和諧穩(wěn)定。
勞動爭議調解是指在企業(yè)與員工之間,由于社會保險、薪資、福利待遇、勞動關系等發(fā)生爭議時,由第三方(例如專業(yè)性的人才機構、爭議調解中心等)進行的和解性咨詢,通過勞動爭議調解達到法律咨詢、和解方式等的說明。
在我國,勞動糾紛調解主要有三種形式,一是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的調解;二是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先行調解;三是法院在訴訟過程中調解。前兩種形式均為訴訟外調解;是由特定的勞動爭議處理機構作為第三方主持調解;應堅持雙方自愿、合法原則等。
二.勞動糾紛調解的結果
實施調解有兩種結果,一是調解達成協(xié)議,這時要依法制作調解協(xié)議書,一方當事人在協(xié)議約定期限內不履行調解協(xié)議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仲裁。二是調解不成或調解達不成協(xié)議,這時要做好刻錄,并制作調解處理意見書,提出對爭議的有關處理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