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雙休日的加班工資
根據《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如果基本月工資是800元,那么雙休日加班的雙倍工資計算應為:800(元)/20.92(元/天)*2=76.48(元/天)。如果用人單位未按《勞動法》的相關規(guī)定執(zhí)行,員工可向勞動監(jiān)察部門投訴舉報。
二.工資支付的形式
根據《上海市企業(yè)工資支付辦法》第六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應當每月至少支付一次工資。支付工資的具體日期,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該規(guī)定表明:勞動合同當事人除了工資數額的約定外,對支付工資的具體日期也應約定,該日期約定與工資約定當屬不同范疇。
據此,合同中如支付日期、發(fā)放途徑等約定不能列入未按約定支付勞動報酬可以隨時通知解除勞動合同的適用范圍。 本案中,當事人雙方對工資事項的約定有工資結算、工資支付、支付日期等約定,雙方實際履行中,公司在工資支付形式、支付標準及約定數額等方面并無違法和違約情形,但存在未按約定期限支付工資的情形。
根據該情形的實際情況,公司雖未按期支付工資,但不屬于“無故拖欠“范疇,況且公司已將情況如實告知員工。因此,根據以上各項規(guī)定,劉先生提出解除合同的事由不屬可以當即解除的規(guī)定范圍,其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合同的經濟補償金依據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