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女職工懷孕期間可以解除合同的情況
懷孕女職工如果有以下即《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guī)定的情形,單位可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懷孕女職工必須符合國家計劃生育的規(guī)定,有準生證。
二、女職工三期的保護規(guī)定
㈠、女職工產假為90天,其中產前休假15天,產前假一般不得放到產后使用,若孕婦提前生產,可將不足的天數和產后假合并使用,若孕婦推遲生產,可將超出的天數按病假處理。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如果是晚育(已婚婦女年滿二十四周歲后初育為晚育)則增加產假30天。妊娠三個月內自然流產或子宮外孕者,給予產假三十天;妊娠三個月以上,七個月以下自然流產者,給予產假四十五天。女職工妊娠七個月以上(按二十八周計算),應給予每天工間休息一小時,不得安排夜班勞動。如工作許可,經本人申請,單位批準,可請產前假兩個半月(產前假按正常工資的80%發(fā)放)。女職工妊娠期間在醫(yī)療保健機構約定的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內的初查),應算作勞動時間。
如果需要保胎并經醫(yī)院開出病假單,按病假發(fā)放工資。
㈡、哺乳期應為12個月,即從嬰兒出生之日起至滿1周歲。但女職工在哺乳期仍要正常上班,如請病假需要醫(yī)院開具的病假單。嬰兒滿一周歲后,經區(qū)、縣級以上醫(yī)療保健機構確診為體弱兒的,可適當延長女職工授乳時間,但最多不超過六個月。有不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其所在單位應當在每班勞動時間內給予其兩次哺乳時間,每次30分鐘,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時間和在本單位內哺乳往返途中的時間,算作勞動時間。女職工生育后,若有困難且工作許可,由本人提出申請,經單位批準,可請哺乳假六個半月。
三期待遇的保護規(guī)定:用人單位不得在女職工懷孕期、產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資?;竟べY是指按規(guī)定的標準或合同約定的標準計發(fā)的工資,例如實行結構工資制中的基礎工資、職務工資等。女職工在產假期間的工資照發(fā),如果用人單位已參加生育保險社會統籌,由社保機構支付生育津貼,具體標準:
(一)從業(yè)生育女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累計滿一年的,其生育生活津貼按本人生產或流產當月的城鎮(zhèn)養(yǎng)老保險費繳費基數乘以本人按規(guī)定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貼期限計發(fā)。
(二)從業(yè)生育女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累計不滿一年的,其生育生活津貼按本人生產或流產當月本市企業(yè)職工月最低工資標準乘以本人按規(guī)定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貼期限計發(fā)。
另外,根據《<上海市城鎮(zhèn)生育保險辦法>實施細則》第十二條規(guī)定,從業(yè)婦女,其生產或者流產當月領取的生育生活津貼,因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收入高于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300%、超過部分不計入繳費基數而不足其繳費年度工資性收入的,不足部分應當由單位發(fā)
按《上海市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享受的兩個半月產前假和六個半月哺乳假的女職工,其工資按本人工資的百分之八十發(fā)給;若女職工仍有困難,繼續(xù)請哺乳假,不超過一年的,其工資按本人工資的百分之七十發(fā)給(生活確實有困難的,可適當提高,但最高不超過本人工資的百分之八十)。這里的本人工資是指按女職工請產前假或請產假前正常出勤月的實得工資(不包括生產性津貼和獎金)計算。若女職工生活困難,符合本市生活困難補助標準的,單位應按有關規(guī)定給予困難補助。單位增加工資時,女職工按規(guī)定享受的產前假、產假、哺乳假,應作出勤對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