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人能提起勞動爭議訴訟
當事人雙方不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做出的同一仲裁裁決,均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訴的,先起訴的一方當事人為原告,但對雙方的訴訟請求,人民法院應當一并做出裁決。
用人單位與其他單位合并的,合并前發(fā)生的勞動爭議,由合并后的單位為當事人;用人單位分立為若干單位的,其分立前發(fā)生的勞動爭議,由分立后的實際用人單位為當事人。用人單位分立為若干單位后,對承受勞動權(quán)利、義務的單位不明確的,分立后的單位均為當事人。
用人單位招用沿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原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fā)生的勞動爭議,可以列新的用人單位為第三人。原用人單位以新的用人單位侵權(quán)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可以列勞動者為第三人。
原用人單位以新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共同侵權(quán)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新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列為共同被告。
勞動者在用人單位與其他平等主體之間的承包經(jīng)營期間,與發(fā)包方和承包方雙方或者一方發(fā)生勞動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應當將承包方和發(fā)包方作為當事人。
二.勞動仲裁訴訟反訴的特點
所謂勞動仲裁訴訟的反訴是指在已經(jīng)開始的勞動仲裁或訴訟程序中,仲裁被訴人向仲裁申訴人或訴訟被告向本訴原告提出的,目的在于抵銷或吞并本訴申訴人仲裁請求或本訴原告訴訟請求的一種獨立的反請求。勞動仲裁訴訟的反訴具有如下三個特征:
(1)反訴的提出者是仲裁本訴的被訴人或訴訟本訴的被告,反訴的對象是仲裁本訴的申訴人或訴訟本訴的原告。
(2)反訴的提起必須以本訴的存在為前提條件,如果沒有本訴,反訴就無從談起。
(3)反訴的目的在于吞并或抵銷申訴人提出的仲裁請求或原告提出的訴訟請求。
正是基于反訴的上述特征,法律規(guī)定,可以將本訴與反訴合并審理。除此之外,反訴還的其獨立性,反訴提出之后,如果本訴撤訴,不影響反訴的繼續(xù)審理。如果不發(fā)生本訴撤訴的情況,應將本訴和反訴合并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