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動爭議仲裁時效的延長
勞動爭議仲裁時效的延長?!镀髽I(yè)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23條第2款規(guī)定:“當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超過前款規(guī)定的申請仲裁時效的,仲裁委員會應當受理”?!秳趧臃ā奉C布后,該規(guī)定仍繼續(xù)執(zhí)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條規(guī)定:“……對確已超過仲裁申請期限,又無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的,依法駁回其訴訟請求”。
對確已超過仲裁申請期限,如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的,可以支持其訴訟請求。從上述法律解釋可以看出,勞動爭議仲裁制度中實際上存在超過60日申訴時效的情況, 這屬于申訴時效的延長。 申訴時效的延長有兩種情況,即不可抗力和正當理由。申訴時效的延長對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具有重要作用,尤其是在出現(xiàn)不可抗力的情況下,如果不對申訴時效進行延長,顯然是不公正的。
二.勞動爭議糾紛調解時效多長
根據(jù)勞動部《企業(yè)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組織及工作規(guī)則》(勞部發(fā)〔1993〕301號)規(guī)定,當事人自勞動爭議發(fā)生之日起30日內提出調解申請。勞動爭議發(fā)生之日,就是指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比如某職工接到被開除通知書,但對開除處分不服,接到通知之日就是該職工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
若某職工父母接到該職工單位寄來的開除通知書、無論其父母是否告知本人,收到通知書之日就是該職工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如果從勞動爭議發(fā)生之日起超過30日當事人未申請調解,當事人一方或雙方可以直接向當?shù)貏趧訝幾h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但要注意必須自勞動爭議發(fā)生之日起60日以內,向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