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動爭議的調解程序
調解程序除因簽訂、履行集體合同發(fā)生的爭議外,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fā)生的其它勞動爭議均可以由本企業(yè)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 調解委員會應自當事人申請調解之日起30日結案,逾期未結案的視為調解失敗,當事人可以進行其它程序。 調解程序不是勞動爭議處理的必經程序,當事人任何一方或雙方可以直接向當?shù)貏趧訝幾h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二.勞動爭議的訴訟程序
訴訟程序,訴訟程序是處理勞動爭議的最后一道程序。以我國《勞動法》及《勞動部辦公廳關于處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政策性問題的復函》規(guī)定,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即發(fā)生法律效力,即未經仲裁的勞動爭議,法院將拒絕受理。 勞動爭議案件由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審理。
依據(jù)《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依據(jù)《民事訴訟法》當事人若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