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選擇仲裁員時須注意什么
當事人在選擇仲裁員時必須注意以下幾點:
1、選擇自己信任的仲裁員。仲裁機構所聘任的仲裁員,均是經過嚴格的選拔審查后才取得仲裁員資格的,一般均具有較高的政治素質和業(yè)務素質。因此,當事人可以從中選擇自己認為最值得依賴的仲裁員。
2、選擇熟悉與糾紛相關的專業(yè)知識的仲裁員。由熟悉專業(yè)知識的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仲裁相關專業(yè)的經濟糾紛,更能迅速準確地抓住爭議的焦點,分清是非責任,提出解決爭議的最佳方案,提高仲裁的效率和質量。當事人在選擇仲裁員時,應參考仲裁員名冊中的:仲裁專長“一欄選定熟悉糾紛所涉及的專業(yè)領域的仲裁員。
3、為減輕當事人的經濟負擔,建議當事人盡量選擇仲裁機構所在地或就近地區(qū)的仲裁員。由于仲裁員因參與仲裁活動的合理費用均須由當事人自己承擔,若選擇遠離仲裁機構所在地的仲裁員,勢必增加當事人的經濟負擔。且由于往返差旅所費時間,勢必影響仲裁庭迅速及時地作出裁決。
4、避免選擇符合法定回避條件的仲裁員。當事人享有對符合法律規(guī)定回避事由的仲裁員申請回避的權利,芳由于對方當事人申請回避而使整個仲裁程序中止,這將延長仲裁的時間,對雙方均有害無益。因此,當事人在選擇仲裁員時必須注意法律所規(guī)定的回避事由,以免進入仲裁程序后造成不必要的麻煩。
二.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的受理時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之規(guī)定: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并通知申請人;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之規(guī)定: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并通知申請人;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后,應當在五日內將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
被申請人收到仲裁申請書副本后,應當在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答辯書。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答辯書后,應當在五日內將答辯書副本送達申請人。被申請人未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仲裁程序的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