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傷殘后是否賠償護理費
根據《勞動部辦公廳關于職工工傷致殘享受護理費條件問題的復函》(勞辦發(fā)306號)、《關于調整企業(yè)工傷全殘職工護理標準的通知》(勞險字28號)和《勞動部辦公廳關于因工傷殘人員享受護理費的條件等問題的復函》(勞辦發(fā)113號)的規(guī)定,職工工傷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后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他人護理的,其傷殘等級和護理依賴程度由縣以上勞動鑒定委員會按照勞動部、衛(wèi)生部、中華全國總工會頒布的《職工工傷與職業(yè)病致殘程度鑒定標準(試行)》(勞險字6號)確定。護理依賴程度根據進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我移動五項條件區(qū)分為完全護理依賴,大部分護理依賴和部分護理依賴。護理依賴條件不能用致殘程度鑒定標準替代。致殘程度鑒定標準是依據傷病者的器官損傷、功能障礙及醫(yī)療與護理的依賴程度,對傷殘程度進行分級。被鑒定為三級以上傷殘的,必須同時具備護理條件,才能享受護理費。不能認為凡是評為三級以上的全部都能享受護理費。被鑒定為四級以下傷殘,生活尚能自理,不能享受護理費;但是如果傷殘程度發(fā)生了變化,應按規(guī)定由勞動鑒定委員會做出傷殘評定,及時調整傷殘等級。
二、北京市傷殘計算標準是什么
根據北京市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第三十六條 五級至十級工傷職工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用人單位向工傷職工支付一次性工傷醫(y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yè)補助金,收回《工傷證》并交至經辦機構,辦理工傷職工的工傷保險關系終止手續(xù):
(一)工傷職工本人書面提出自愿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的;
(二)用人單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規(guī)定解除勞動關系的;
(三)七級至十級工傷職工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不再續(xù)簽勞動合同而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用人單位依法破產、解散的。
一次性工傷醫(y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yè)補助金合并計算,標準為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時5至30個月的本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其中:五級30個月,六級25個月,七級20個月,八級15個月,九級10個月,十級5個月。
屬于本條第一款第(一)項情形,工傷職工距法定退休年齡超過五年(含五年)的,應當支付全額的一次性工傷醫(y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yè)補助金;不足五年的,每減少一年扣除全額的20%,但最高扣除額不得超過全額的90%。
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或者辦理退休手續(xù)的,不享受一次性工傷醫(y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yè)補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