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動合同可以變更的情形
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般有如下情形:
1、訂立勞動合同所依據的法律、法規(guī)已經修改或者廢止。
2、用人單位方面的原因。用人單位經上級主管部門批準或者根據市場變化決定轉產、調整生產任務或者生產經營項目等。
3、勞動者方面的原因。如勞動者的身體健康狀況發(fā)生變化、勞動能力部分喪失、所在崗位與其職業(yè)技能不相適應、職業(yè)技能提高了一定等級等,造成原勞動合同不能履行或者如果繼續(xù)履行原合同規(guī)定的義務對勞動者明顯不公平。
4、客觀方面的原因。這種客觀原因的出現使得當事人原來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的權利義務的履行成為不必要或者不可能。這時應當允許當事人對勞動合同有關內容進行變更。
主要有:
①由于不可抗力的發(fā)生,使得原來合同的履行成為不可能或者失去意義。不可抗力是指當事人所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如自然災害、意外事故、戰(zhàn)爭等。
②由于物價大幅度上升等客觀經濟情況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的履行會花費太大代價而失去經濟上的價值。這是民法的情勢變更原則在勞動合同履行中的運用。
二、勞動合同變更的程序
1、及時向對方提出變更勞動合同的要求,即提出變更勞動合同的主體可以是企業(yè),也可以是職工,無論哪一方要求變更勞動合同,都應當及時向對方提出變更勞動合同的要求,說明變更勞動合同的理由、內容、條件等;
2、按期向對方作出答復,即當事人一方得知對方變更勞動合同的要求后,應在對方規(guī)定的期限內作出答復,不得對對方提出的變更勞動合同的要求置之不理;
3、雙方達成書面協(xié)議,即當事人雙方就變更勞動合同的內容經過協(xié)商,取得一致意見,應當達成變更勞動合同的書面協(xié)議,書面協(xié)議應指明對哪些條款作出變更,并應訂明變更后勞動合同的生效日期,書面協(xié)議經雙方當事人簽字蓋章生效,并報企業(yè)主管部門或者上級勞動行政部門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