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傷事故可以要求精神損害賠償嗎?
工傷保險賠償是用人單位為其職工建立工傷保險關系,一旦發(fā)生工傷事故則由保險機構對受害人予以賠償,用人單位不再承擔工傷事故的民事賠償責任。如果單位沒有給職工繳納工傷保險,單位也應當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guī)定對職工進行賠償。工傷保險賠償屬于社會保障法的范疇,具有公法性質。勞動關系中的勞動者因工傷事故遭受工傷人身損害,應當按照國務院制定的《工傷保險條例》的相關規(guī)定請求工傷保險賠償,享受相應的工傷保險待遇,不能直接對用人單位提起人身損害賠償的民事訴訟。精神損害賠償是指自然人因其人身權受到不法侵害,使其人格權益和身份利益受到損害或遭受精神痛苦,受害人本人或死者近親屬要求侵權人通過財產賠償等方法進行救濟和保護的民事法律制度。精神損害賠償的法律性質是財產賠償責任,具有填補、撫慰、懲罰的功能。由于工傷保險待遇與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法律性質和功能不同,對工傷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不能主張精神損害撫慰金,,應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相關規(guī)定享受相應的工傷保險待遇。
二、協議處理工傷的效力
工傷保險的建立的初衷及支付渠道,要求構成工傷一定要經有權部門進行認定。
工傷保險設立的初衷是為了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勞動者在發(fā)生工傷后,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相關的待遇。為了保證工傷保險基金的及時準確發(fā)放,必須經法律規(guī)定的勞動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決定是否構成工傷以及是否應支付工傷待遇。從這個角度分析,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議認定的工傷,因不合法定程序而無法得到工傷保險基金的支付。
因此,對于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建議立法部門將申報工傷作為此類用人單位的強制性義務加以規(guī)定:在發(fā)生傷害事故之日起30日內,勞動者應書面向用人單位說明受傷情況,由用人單位申請工傷認定。若用人單位不申請,勞動者及其家屬在1年內提出認定申請的,只要查明建立了勞動關系,則強制認定為工傷,由此類用人單位承擔相關的費用。如此才能真正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也能促使用人單位承擔交納社會保險的義務。對于參加了工傷保險的企業(yè),若其未在規(guī)定時間內申報工傷,也應強制認定工傷,但不得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相關費用,仍由用人單位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