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動鑒定的范圍是什么?
勞動鑒定的范圍主要是:
(1)職工因工負傷致殘達到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以上的,需要評定傷殘等級的;
(2)因工負傷和因病、非因工負傷,達到完全喪失勞動能力,要求退休或退職的;
(3)受理勞動鑒定爭議案件或疑難問題的處理;
(4)上述殘情發(fā)生變化,需要復查或重新鑒定;
(5)受理有關部門委托的其他鑒定。
二、工傷鑒定的手續(xù)有哪些?
辦理工傷鑒定的相關手續(xù):
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的相關規(guī)定,用人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fā)生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qū)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申請期限可延長至 30日。工傷職工或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fā)生之日起一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qū)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一般來說,職工工傷保險待遇申請應當經企業(yè)簽字后報送。但如遇企業(yè)不簽字的情況,工傷職工或其親屬可以直接報送申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在接到用人單位的工傷報告或職工的工傷保險待遇申請后,應當組織工傷保險機構進行調查核實。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