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實勞動關系怎么認定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定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規(guī)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主體資格;
(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guī)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yè)務的組成部分?!?/p>
只要具備上述三種情形,就可以認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存在勞動關系,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就應當受到保護。不僅與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享有同等的權利,還可以無書面合同為由要求用人單位雙倍支付工資或者按無固定期限合同對待。
二、事實勞動關系如何處理
根據《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的規(guī)定,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但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應與勞動補簽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由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不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終止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提出終止勞動關系的,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連續(xù)工作時間,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第十四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