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動者的法律責任
1.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yè)限制,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2.勞動者違反培訓協(xié)議,δ滿服務期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或者因勞動者嚴重違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約定服務期的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二.用人單位違法訂立勞動合同的后果
(1)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1個月不滿1年δ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月支付2倍的工資。
提示:向勞動者支付?月兩倍的工資的起算時間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解釋:首月不罰;公式:工期乘2減1)
(2)用人單位違反規(guī)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月支付2倍的工資。
(3)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規(guī)定,扣押勞動者居民身份證等證件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并依照有關法律規(guī)定給予處罰。
(4)用人單位違反規(guī)定,以擔?;蛘咂渌x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并以?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