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員工被迫辭職有濟補償金嗎
勞動合同簽訂后,經協(xié)商可以解除,解除勞動合同一般都會涉及經濟補償金問題,即使是雙方協(xié)商一致也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法》第24條規(guī)定:“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xié)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第28 條:“用人單位依據本法第24條、第 26條、第27條的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給予經濟補償”。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5條規(guī)定:“經過勞動合同當事人協(xié)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fā)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工作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fā)給經濟補償金”。根據上述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如果是用人單位提出的,必須要依法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
二.勞動者哪些情況下有賠償金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和經濟補償,并可支付賠償金:
(一)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二)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三)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四)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
(五)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