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辭職有什么程序?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31條規(guī)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明確賦予了職工辭職的權利,這種權利是絕對的,勞動者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無須任何實質條件,只需要履行提前通知的義務(即提前30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即可。原勞動部辦公廳在《關于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有關問題的復函》也指出:“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既是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無須征得用人單位的同意。超過30日,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xù),用人單位應予以辦理”。
員工擅自離職需要承擔哪些責任?
根據(jù)國家勞動部(勞部發(fā)[1995]223號)文件的規(guī)定:“用人單位招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除該勞動者承擔直接賠償責任外,該用人單位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其連帶賠償?shù)姆蓊~應不低于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總額的70%。向原用人單位賠償下列損失:
(1)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2)因獲取商業(yè)秘密給原用人單位造成的經濟損失。”
因此,用人單位也好,員工也好,守規(guī)矩、講信用才是唯一正確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