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試用期長短應如何把握?
根據勞動部《關于實行勞動合同制有關問題的通知》,合同期限在六個月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十五日;勞動合同期限在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三十日;勞動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兩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十日。
2、試用期過后才簽勞動合同嗎?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guī)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由于在試用期內,員工為企業(yè)提供了勞動,企業(yè)也為員工支付了報酬,雙方已經建立了勞動頭系。因此,用人單位應當自員工在單位工作時,就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這當然也包括試用期,而不是等到試用期過了再簽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