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動合同違約責任的構成要件
從構成要件上看,勞動合同違約責任應具有一元性。在違約責任的構成上,英美法系合同法認為違約責任的構成要件只有一個,即違約行為的存在,而大陸法系傳統(tǒng)的法律與理論都認為應具備四個要件:違約行為、損害事實、違約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的因果關系、違約人主觀上的過錯?;趧趧雍贤奶厥庑裕瑒趧雍贤`約責任的構成要件宜采用英美法系合同法中關于違約責任要件的規(guī)定,即勞動合同違約責任的構成要件只需違約行為的存在即可[3]。其理由主要基于兩點:(1)勞動合同違約責任構成上并不以損害事實為必要要件,在特定情形下,損害事實僅是在承擔賠償損失違約責任時的一個前提,并不能說,無損害事實,勞動合同違約方即可以不承擔違約責任。(2)勞動合同違約責任以違約行為的存在為構成要件,不僅方便裁判,利于提高勞動合同違約責任的追究效率,而且可以促使當事人增加履行合同的責任感,盡量遵守合同紀律。
二、合同違約的免責事由
關于違約責任的免責事由,學界公認的免責事由為不可抗力、免責條款及債權人過錯。按我國《合同法》第117條、第118條規(guī)定,只有不可抗力可免除合同當事人的違約責任,而且不履行合同一方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我國《勞動法》對勞動合同違約責任的免責未作明確規(guī)定,基于勞動合同的性質及獨特特征,特別是勞動合同附合化日益增強的情形下,勞動合同的免責事由宜順承《合同法》的規(guī)定,即不可抗力是合同違約責任的免責事由,免責條款及債權人過錯不應作為勞動合同違約責任的免責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