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算經濟補償的關鍵在于月工資標準的確定。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之規(guī)定,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如果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
月工資標準確定后,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之規(guī)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不過,對于高收入勞動者,有雙封頂的限制。
根據有關規(guī)定,經濟補償需要按照國家法定標準繳納個人所得稅。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之規(guī)定,用人單位依法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應當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