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簽訂勞動合同有什么作用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規(guī)定,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已經建立勞動關系,就應當建立書面的勞動合同。必須要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是因為書面合同嚴肅、慎重,便于履行監(jiān)督、檢查,尤其是發(fā)生糾紛時,書面合同便于舉證和處理,有利于保護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因此,我國勞動合同法明確規(guī)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時,要訂立書面合同,不能訂立口頭合同。再根據第八十二條的規(guī)定,用人單位超過一個月不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這實質上是規(guī)定了一種懲罰性的賠償責任,用以督促用人單位盡快依法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二、勞動者拒簽勞動合同怎么辦
勞動者拒簽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應支付雙倍工資。雖然前面提到,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用人單位超過一個月不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但是值得注意的是,這里“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的前提條件是“用人單位超過一個月不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而不是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簽訂,或者是勞動者拒簽勞動合同的情形。
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guī)定支付經濟補償?!钡囊?guī)定,筆者認為:“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guī)定支付經濟補償”的規(guī)定之前使用的是“分號”,與之前的“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是并列關系,應作為兩個并列句來理解,故用人單位在支付經濟補償金后,無需向勞動者支付兩倍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