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國、出境人員在國外期間出現(xiàn)工傷,按照《國務院關于駐外、援外人員在國外犧牲、病故善后工作的暫行規(guī)定》(國發(fā)[1981]147號)和勞動部《關于發(fā)布〈企業(yè)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的通知》(勞部發(fā)[1996]266號)的規(guī)定,應該按照以下情形處理:
(1)出國、出境人員的勞動關系在國內并參加工傷保險的,在境外負傷、致殘或死亡時,應由境外有關方面承擔傷亡賠償責任的,應向外方索取賠償。外方給付的賠償金歸當事人或其親屬所有,但需要償還國內墊付費用;
(2)獲得境外傷害賠償?shù)?,國內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或傷殘補助金不再發(fā)給;
(3)境外傷殘賠償金低于國內標準的,補足差額部分;
(4)工傷人員及其親屬到境外定居的,憑生存證明領取撫恤金;也可以一次性領取有關待遇,并同時終止工傷保險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