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紹:公司樓下受傷引發(fā)工傷爭議
2010年2月1日,A公司聘用張某擔任設計師,勞動合同期限為兩年,工作時間為每天9時至17時,每周工作5天。2011年1月15日上午8時30分左右張某在辦公樓下等電梯時不慎滑倒,經醫(yī)院診斷為骨折。由于A公司認為張某摔傷時間并不是上班時間,場所也不是辦公場所,所以拒絕申請認定工傷,于是張某自行向當?shù)貏趧硬块T提出工傷認定申請,2011年3月1日當?shù)貏趧硬块T對張某出具工傷認定決定書。A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張某的工傷認定決定。
法院判決:駁回A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法院經審理認為,底樓大廳、電梯是A公司正常經營所必須的附屬部位,底樓大廳和電梯應認定為工作場地合理的延伸。在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亊不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亊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本案中,張某恰恰符合這種情況,因此法院駁回了A公司的撤銷認定申請。
律師說法:在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亊不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亊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1、關于一樓大廳電梯口能否理解為工作場所,一般來講工作場所是指用人單位的辦公區(qū)域,但并不僅限于勞動者從亊本職工作的崗位或車間。工作場所必然包括一定的延伸范圍,也就是說,不工作的正常開展有直接關聯(lián)的場所應認定為工作場所的延伸。本案中,底樓大廳、電梯是A公司正常經營所必須的附屬部位,底樓大廳和電梯應認定為工作場地合理的延伸。
2、關于工作時間的理解,一般而言,工作時間是勞動者開展工作的時間,既包括用人單位規(guī)定和臨時安排的時間,也包括勞動者自行延長或提前的時間,除非單位有特別的禁止性規(guī)定。根據(jù)相關法律規(guī)定,在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亊不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亊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本案中,張某恰恰符合這種情況,因此法院駁回了A公司的撤銷認定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