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動者應當怎樣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jù)我國勞動法的規(guī)定,勞動者可采取以下三種方式解除勞動合同:
第一,與用人單位協(xié)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采用這種方式解除勞動合同,只要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解除合同的有關(guān)事項協(xié)商一致,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辦理離職手續(xù)。
第二,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1) 在試用期內(nèi)的;
(2)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3) 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提供勞動條件的
二、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需要單位批準嗎
在實踐中,用人單位經(jīng)常以不批準辭職申請為由不同意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應注意,用人單位不批準辭職申請只能說明雙方不能協(xié)議解除勞動合同,但并不意味著勞動者不能解除勞動合同。只要符合勞動者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定條件,勞動者就可以行使單方解除權(quá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