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紹:
成都商報訊,今年4月20日,張某入職資中當?shù)啬趁廊莨?,從事咨詢師助理崗位工作,公司一直未與張某簽訂勞動合同、并未為張某繳納社保。工作幾個月后,公司要求張某轉崗,張某并未接受,在沒有填寫《辭職人員工作交接核查表》的情況下,離開了公司。8月13日,公司以她曠工為由,通知解除與她的勞動關系。 張某申訴至資中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賠償金、加班工資和未簽訂勞動合同二倍工資的差額。
勞動爭議仲裁委裁決:
公司支付張某經濟補償、加班工資、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二倍工資。
后續(xù)進展:
該美容公司接受裁決,但共計6000余現(xiàn)金竟全部是由硬幣支付。并要求張某自行清點確認金額。
律師說法:
一年內未簽書面勞動合同,可以獲得二倍工資賠償金。同時未繳納社保的情況下,單位應當在補繳社保的同時支付經濟補償金。超出正常工作時間的加班時間,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
一、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guī)定【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應當自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二、《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一條規(guī)定:
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zhí)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
三、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 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yè)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 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本案中,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多項相關規(guī)定,應當補償勞動者加班工資,支付經濟補償金和二倍經濟賠償金。單位最終以硬幣方式支付,雖未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guī)定,但在實質上給勞動者造成巨大困擾,即使自身提出各種理由,但在有合理支付能力的條件下,絕非法律維護權利應當支持的行為。更不能也不應該成為其他單位效仿的對象。如在勞動關系中遇到此類或其他侵權行為,可詳細咨詢法邦網勞動糾紛專業(yè)律師進行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