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未完成離職交接,公司是否可以扣發(fā)工資?
案件介紹:勞動者未完成離職交接,公司是否可以扣發(fā)工資?
高某在2015年8月15日入職一家生物科技公司,任職工程師,雙方簽訂為期三年勞動合同,約定高某每月工資為7000元。高某于2017年10月31日離職,生物科技公司以高某未完成工作交接為由,拒絕向高某發(fā)放10月份工資,高某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生物科技公司補發(fā)10月工資。
裁判結果:勞動仲裁委員會審理后,支持高某仲裁請求,裁決生物科技公司向高某支付2017年10月工資7000元。
庭審中某生物科技公司認可拖欠高某10月1日至31日期間工資,但稱高某的工作崗位為工程師,屬技術工種,在工作期間管理并掌握公司的工程技術及計算機系統(tǒng),未完成工作交接,則會對公司正常運營造成影響,因此,在高某未完成交接工作的前提下該公司拒絕支付當月工資。勞動仲裁委員會支持高某的仲裁請求,裁決生物科技公司向高某支付2017年10月工資7000元。
法律法規(guī):《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第一款規(guī)定,用人單位應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guī)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原勞動部印發(fā)的《對〈工資支付暫行規(guī)定〉有關問題的補充規(guī)定》也規(guī)定“無故拖欠工資”系指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超過規(guī)定付薪時間未支付勞動者工資,不包括:
1.用人單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災害、戰(zhàn)爭等原因、無法按時支付工資;
2.用人單位確因生產經營困難、資金周轉受到影響,在征得本單位工會同意后,可暫時延期支付勞動者工資,延期時間的最長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勞動行政部門根據(jù)各地情況確定。除上述規(guī)定情形外,拖欠工資均屬無故拖欠。
律師說法:本案中高某雖在離職時未完成工作交接,但不應作為扣發(fā)其工資的法定事由,生物科技公司應向高某及時足額支付當月工資。 離職員工辦理工作交接為勞動者應盡的后合同義務,從員工的角度而言,應配合原用人單位做好工作交接、辦理離職手續(xù)。生物科技公司若能夠證明高某存在不交接工作文件行為,并且該行為確實給公司造成實際損失的,可有權要求其賠付相應的經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