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期限與服務期不一致,公司可終止勞動合同嗎?
案例介紹:勞動合同期限與服務期不一致,公司可終止勞動合同嗎?
劉某于2012年6月1日入職一家公司,從事研發(fā)工作,雙方訂立3年期的勞動合同,到2015年5月31日。2012年11月1日,公司與劉某簽訂《培訓協(xié)議》,約定將劉某到國外進行專項技術培訓2個月,并約定劉某培訓結束后至少為公司服務工作5年,如果劉某違反服務期約定須向公司支付違約金。但2015年4月底,公司告知劉某,因公司業(yè)務調整,與劉某到期勞動合同在2015年5月31日后不再延續(xù),劉某無需再繼續(xù)履行《培訓協(xié)議》終止約定的服務期。劉某認為,其勞動合同期限應當延續(xù)至服務期屆滿,公司終止勞動合同的行為屬于違法終止,劉某提出仲裁申請,要求公司支付違法終止勞動合同賠償金.
判決結果:仲裁委審理后,裁決駁回了劉某的訴訟請求。
律師說法:本案焦點,勞動合同與服務期期間是否一致,用人單位可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提供專項費用并對勞動者進行專業(yè)技術培訓,使勞動者通過提升技能而獲益,這一做法的目的在于確保勞動者經培訓后能夠在相對較長時間內為用人單位提供更有價值的勞動,但是否續(xù)延勞動合同至服務期屆滿是用人單位的權利而非義務。所以,劉某要求申請裁決公司屬違法終止勞動合同,公司支付賠償金,仲裁未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