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離職申請》請注意內(nèi)容
案例介紹:劉某在一家公司工作,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任高級電腦工程師,月工資標準為基本工資10800元加績效工資。劉某在工作期間懷孕三個月的時候,公司與劉某填寫離職申請,導致其損失工資50000元,欠繳社保保險和生育津貼,要求恢復雙方勞動合同關系并給予補償。公司認為劉某因個人原因提出辭職,其本人填寫的《離職申請確認表》中離職原因為:本人因個人原因,特申請離職。并聲明:自本人在簽署的日起之日起,公司不欠本人任何工資、獎金、費用補償、任何錢財或任何形式的報酬,公司對本人也不負有任何未履行的義務,本人對公司不存在任何權利要求。劉某在《回執(zhí)聯(lián)》上確認,“本人因個人原因與公司解除勞動關系,對在勞動合同存續(xù)期間享有的待遇(包括但不限于工資、獎金、社會保險等相關問題)不存在任何異議”。因此,公司不同意劉某請求,劉某申請勞動仲裁。
裁判結果: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經(jīng)審理,駁回劉某的仲裁申請。
法規(guī):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辦理相關手續(xù)、支付工資報酬、加班費、經(jīng)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達成的協(xié)議,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且不存在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應當認定有效。前款協(xié)議存在重大誤解或者顯失公平情形,當事人請求撤銷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律師說法:本案中,劉某以“個人原因”為由與公司申請辭職,并簽署《離職申請確認表》和《回執(zhí)聯(lián)》,即認可公司不欠其任何工資、獎金、費用補償及任何錢財或任何形式的報酬。公司對劉某也不負有任何未履行的義務,且劉某未提供證據(jù)證明在其簽字時存在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所以,仲裁委采信劉某以“個人原因”為由提出辭職系其真實意思表示的主張,劉某的仲裁請求缺乏事實依據(jù),無法得到支持。建議在簽任何協(xié)議及合同,先咨詢律師再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