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紹:單一的錄音證據很難證實解除勞動關系
申請人于2017年3月入職被申請人處任軟件工程師。2018年2月,申請人以被申請人單方解除勞動關系為由,申請勞動仲裁要求被申請人支付兩個月工資的賠償金,主要證據為與申請人的談話錄音。被申請人則認為自己并沒有辭退申請人的明確意思表示,只是在協(xié)商過程中語言上有些偏激,不能理解成已經作出正式的辭退決定,對于錄音的三性均不認可。仲裁委最終認為在雙方都無充分證據證明的情況下,視為雙方協(xié)商一致解除勞動關系,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葛春喜律師評析:
盡管用人單位對勞動關系解除的原因負有舉證責任,但若勞動者無充分證據證明系用人單位單方解除的,實踐中一般按雙方協(xié)商一致處理,只支持經濟補償金,而不是賠償金。本案中勞動者僅憑錄音來證明是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關系的,但用人單位對錄音不予認可,故仲裁委未支持勞動者關于離職原因的說法。
在勞資糾紛中,口頭的意思表示往往過于不確定,非正式,無論是勞動者,還是用人單位,在舉證上過于依賴錄音,而無書面證據,很難讓裁判者支持自己的主張。因此,應注重書面證據的搜集,或加強其他方面的證據來佐證錄音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