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試用期內隨意炒人 單位被裁繼續(xù)履約
趙某入職某預算公司擔任預算部經理,雙方簽訂了三年期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并約定了三個月試用期。試用期內,預算公司以趙某表現不合格、所做《土方量審核意見稿》中預算工程量存在嚴重誤差,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與其解除勞動合同。趙某不認可《土方量審核意見稿》系其所做,認為單位與其解除勞動合同系違法解除,要求與預算公司繼續(xù)履行勞動合同。
葛春喜律師評析:
在試用期內用工,也不能隨便辭退
預算公司雖以趙某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與其解除勞動合同,但提供的《土方量審核意見稿》無法證實系趙某所做。另外提供的《趙某轉正流程追蹤》中顯示的人力資源總監(jiān)王某在oa系統(tǒng)中簽署的辦理意見為“不同意轉正,工作量不足,發(fā)揮作用不大,建議離職”。與預算公司在《解聘通知書》上記載的解除原因不相符。預算公司沒有提供充分證據證明趙某在試用期工作能力未能達到公司的錄用條件、職位要求,因此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
有的用人單位認為在試用期內,單位可以隨便讓勞動者走人,不需要承擔什么法律責任,甚至在試用期內任意侵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一些單位公然規(guī)定在試用期內不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等,這些都違反了法律的規(guī)定,也嚴重侵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其實按照《勞動合同法》等相關法律規(guī)定,用人單位只有在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等法律規(guī)定的原因才可以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否則就可能被裁決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