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甲購物中心與乙品牌供應商簽訂《供應商進場經(jīng)營合同書》,約定乙品牌供應商租賃該購物中心三樓專柜經(jīng)營乙品牌商品,由甲購物中心代其招聘促銷員,工資、相關福利和各項社會保險均由乙品牌供應商承擔,且促銷人員必須服從甲購物中心的統(tǒng)一管理,遵守甲購物中心的商場規(guī)章制度。丁某于2011年至甲購物中心人事部應聘營業(yè)員后被安排在乙品牌柜臺任營業(yè)員,勞動報酬由乙品牌供應商發(fā)放。甲購物中心未與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也未為其繳納社保。2015年6月25日甲購物中心被法院宣告破產(chǎn)。丁某為工資、相關福利和社保申請勞動爭議仲裁,請求確認其與甲購物中心存在勞動關系、對甲購物中心享有職工債權。
裁判結果:駁回丁某請求。
理由:乙品牌非甲購物中心經(jīng)營,甲購物中心雖對該品牌的營業(yè)員進行了統(tǒng)一管理,但該管理系甲購物中心基于經(jīng)營合同約定和行業(yè)慣例而實施,并非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管理,且甲購物中心獲得利潤來源于為乙品牌供應商提供商場經(jīng)營場地租金等,故丁某不與甲購物中心存在勞動關系。
律師說法:商場與入駐品牌的營業(yè)員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
勞動關系是指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給付勞動報酬,由勞動者提供職業(yè)性勞動所形成的法律關系。用人單位可以安排勞動者的工作時間、內容、進度,通過制定規(guī)章制度等方式對勞動者進行綜合管理,雙方之間具有一定的人身依附性。而商場按照與入駐商家的合同約定對該入駐品牌的營業(yè)員進行管理,統(tǒng)一上下班時間、制服、舉行活動等,僅僅是一般性管理,管理范圍也有限,不具有人身屬性,此種管理本質上是對入駐商家的管理,并非勞動關系性質的管理。本案中,丁某在甲商場銷售乙品牌商品,形式上歸甲商場管理,但實質上并非屬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后的隸屬關系管理。故丁某與甲商場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
相關法規(guī):
《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fā)〔2005〕12號)》第二條二、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fā)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fā)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 招聘 “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四)考勤記錄;(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